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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9]11号)

发表于: 2020-01-11 点击: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8.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4.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都按照此标准执行)。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六、规费

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2019年5月1日以前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2019年5月1日以后,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其他仍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2019年5月1日以前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2019年5月1日以后,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其他仍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税金

1.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县城、镇

3.31%

县城、镇以外

3.19%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

十、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一、本文件由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