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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

监理管理权

发表于: 2019年05月14日 点击:

职权名称

监理管理权

行使主体

基建处

职权

类别

B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

号令)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9]5

号,2009年4月14日发布)

5.《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6.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7.《哈工大基建处监理管理制度》

条件标准

1.在我校实施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维修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和电梯维修保养项目;在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单位。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基本

程序

流程

1.监理招标与合同签订: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

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基建处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基建处签定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监理。

4.基建处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公示方式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网、今日哈工大、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监督

电话

8641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