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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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基建处 |
职权 类别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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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4.《哈工大基建处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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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标准 |
1.因项目建设的需要,某分部分项工程确实需要变更,否则会影响施工。 2.实施变更后,建筑物的某项功能获得提高或者优化 3.实施变更后,项目的整体造价变化不大,可以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的额度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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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设计单位出示的设计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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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程序 流程 |
1.基建处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签认监督:专业工程师与经济工程师 分别对变更从专业与经济方面进行审核,确定其合理后报主管工程副处长进行审定。由专业工程师代表和主管工程副处长签认。 2.基建处对超出总概算范围产生的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决策,按照学校相关程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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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
监督 电话 |
864134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