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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9-05-1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各类采购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利用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所需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文献、教材、办公耗材等大宗物品;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校医院所需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后勤所需饮食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电梯维修保养、物业管理、软件开发、技术合作与委托加工服务、各类中介机构、会议服务等。

第四条 各类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和专家论证,并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实经费落实情况。

第五条 采购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需求论证、结果确定、履约、验收等,由采购人、各院(系)、各职能部(处)、直属单位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共同协作完成。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批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奖惩意见;

(六)其他需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按照资金来源和项目类别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其他几个采购小组分别承担。中心和各个采购小组对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对各采购小组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和工作监督。中心和各采购小组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所负责采购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中心负责新建工程的配套项目、维修改造工程、货物与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标准化评标室、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各采购小组采购工作提供支持与服务;

(二)总务处/后勤集团负责主副食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项目的采购工作;

(三)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总承包等项目的采购工作;

(四)校医院负责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采购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市场调研和组织专家论证;

(二)列席项目评标(评审)会;

(三)负责合同签订和执行、项目验收和供应商履约反馈。

第十条 学校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及预算审核;

(二)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的合同签订、执行及验收。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限额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各采购小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将采购全过程在学校采购平台上登记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目录内的品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按照国家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内品目,原则上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批量集中采购,确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快速采购等方式,各种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采购小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和各采购小组根据预算额度对采购项目实施分段管理。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分散采购,中心和各采购小组作为监管部门对该类项目的采购申请、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实施管理和监督;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组织实施:

(一)工程类

1.工程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快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工程预算金额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工程类配套货物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快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工程类配套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工程类配套服务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快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工程类配套服务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货物与服务类

货物与服务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快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购;货物与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超过国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工程类200万元、货物类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5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类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纵向计划项目任务书和横向课题合同书中已经明确设备生产或销售单位、品牌、规格和型号,该设备不需要履行采购程序,采购人可以直接采购。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采购程序由中心和各采购小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60%至80%;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根据项目需要,采取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技术标评审可采取暗标(盲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对各采购小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学校规定采购方式之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规定采购方式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程序。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认定,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黑名单。从被列入黑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成交人的;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评标(评审)专家行贿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八)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九)无理缠诉或恶意投诉的;

(十)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监察发[2009]3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实施要求以中心和各采购小组实施细则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和省市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