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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发表于: 2019-05-19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采购代理活动,维护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入围哈尔滨工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执行。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中的约定认真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就每一个采购项目签订单独(独立)的采购代理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具体代理权限和范围、履约期限、履约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利益。

采购代理机构应尽最大努力和能力维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利益,并确保整个采购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提供的标准化评标室开展开标、评标(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综合协调能力强、心理素质稳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负责哈尔滨工业大学项目采购代理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团队负责人作为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沟通协调的联系人,不允许随意更换。任何与项目有关的事宜应与中心联系,不允许直接联系采购人或项目主管单位。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出售采购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采购文件售价一律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受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中心拟定采购方案;

(二)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项目(如需要);

(四)按规定程序发布采购公告;

(五)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六)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七)组织开标和评标(评审),协助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评审)报告;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并按合同约定的让利比例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

(九)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结果(如需要);

(十)协助中心办理合同备案(如需要);

(十一)整理采购过程的全部文档,协助中心完成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十二)处理质疑等相关事宜;

(十三)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采购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每一项采购代理项目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全过程的资料整理完毕并移交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后,视为该项目采购全过程的资料移交结束。

第十一条项目分配原则。中心依次将项目轮流分配给各代理机构,尽量保证各代理机构代理项目预算金额均衡。

第十二条中心对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和年度进行考核,项目考核实施一票否举制,一旦发现违规现象,直接取消代理资格。年度考核实施末尾淘汰制,如采购代理公司在项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其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的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同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适时增补代理机构。



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