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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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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基建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发表于: 2019-05-19 点击: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即“三重一大”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学校下发的《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哈工大基建处特制定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学校“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基建处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全处职工依法监督、民主监督作用,从程序和过程上规范、监督领导班子的依法决策行为,从而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制定本规则。

(二)制定本规则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基建处议事会议包含处务会议及处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处务会会议和处长办公会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四)提交处务会和处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学校赋予基建处的工作职责,并按照党组织工作规则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中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做出决策。

(五)参加处务会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处级领导人员、总工程师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处长办公会的成员为全体处级领导人员。

二、议事范围、程序及要求

(六)确定应由处务会或处长办公会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如下:

1、传达学校重要决定、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贯彻实施意见;

2、基建处一个时期内的发展建设以及事关全处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3、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4、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5、基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如:较大的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

6、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及岗位聘任、岗位津贴发放、办公设备采购等重要事项;

7、审议基建经费年度计划以及经费使用及经费预决算情况;

8、以基建处名义呈报学校的重要文稿或拟制发的文件;

9、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室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10、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11、其他重大问题。

(七)处务会或处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议题应在相关处领导之间做会前协调,然后由处长决定提交会议。

2、准备材料。由分管处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的会议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全体应到会人员。遇出现临时重大问题时,可由处长随时召集会议。

4、充分讨论。会议由处长主持,先由分管处领导或有关人员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全体与会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处长不要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与会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或无记名形式,须将每位与会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

6、做出决策。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的基础上,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7、形成纪要。会后要形成“基建处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基建处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应由全体与会成员签字。

8、存档备案。“基建处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须统一管理,并存档备案,必要时报送分管校领导。

三、监督及违规处理

(九)要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问题议事的程序及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要自觉接受基建处全体职工的民主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或投诉。

(十一)执行本规则情况要列入基建处正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十二)重大问题未进行处务会或处长办公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式形成决定的,须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和表决。

(十三)处长是贯彻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处务会或处长办公室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式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处长予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附则

(十四)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经处务会集体议事及表决的,处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处务会报告,并由处务会对处理情况进行认可或做相应修正。

(十五)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本规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