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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9-05-19 点击: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当年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学校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帐套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下达年度计划的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主体、设备采购等项目,符合学校招投标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执行;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条学校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固定资产基建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财务计划。学校固定资产投资财务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 项目名称, ② 项目规模(大、中、小型), ③ 项目性质(新建、在建、续建),④ 开工日期,⑤ 竣工日期,⑥ 概算数,⑦ 计划数等。

第五条根据年度固定资产基建计划和财务计划,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中,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拨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基本建设工程。

第六条学校基建处根据编制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财务计划,每月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所谓项目是以合同为准的单体)资金使用计划,经基建处和财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执行,以便于掌握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合理调度及安排使用资金,降低工程成本,防止资金闲置造成浪费。

第七条学校根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的总项目计划新增分项工程,在签订合同后,由基建处编制对应项目的新增分项工程计划表,经基建处和财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学校财务处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新增分项工程计划表,对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付款发票,签署付款意见,编制基本建设付款明细表。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5万元以上至50万元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由财务处处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每月月末,财务处根据编制的基本建设付款明细表同当月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当月付款,同时与基建处核对当月付款,对签字后未付款的项目进行调整,杜绝无计划付款项目。

基本建设付款明细表包括新建项目、在建项目、已完工未决算项目和已决算项目,同时详细列举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合同数或决算数、累计付款数、当年付款数、欠款数,审定数、审减数等基本建设情况,并根据合同及付款情况对明细表进行调整。

第十条对新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未决项目,必须有合同数或预算数,对已决的项目则必须有决算数和欠款数,以及至本年底所需资金,还款数不应超过年度计划所列的各项投资额。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在收到合同后,应设立专门登记账簿,进行逐一登记编号,便于核算,在该项目工程列决算时,应将正式合同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于记账凭证后。

基本建设合同必须内容完整,条款清晰,合同章、工程报决时决算书上的签章、以及日后支付款的发票签章应一致,对于无效合同或支付工程款时尚未向财务处提供合同的以及合同专用章与发票签章不符的,财务处拒绝支付。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应为正式发票,对于已付全额发票的工程项目,付工程尾款时可提供收据。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基建处应提供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审核确认报告及工程进度决算书。当主体工程的付款数达到合同总额的80%,主体配套的构配件且经过招标或认定价格的(如:门窗、地板等),付款数达到合同总额的85%,暂不再付工程款,如有新增项目,施工单位可签订新增项目合同作为再次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制度,凡属于工程用款要由基建计划负责人,基建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由审核人员核对是否与所报的计划相符后,按一定比例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工程款,要与该项目工程的形象进度相适应,对于工程尾款,经审计处审计及相关程序后清算,按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工程尾款的付款,需填工程尾款结零支付证明,相关部门签字验收后,随同施工单位与财务的对帐单一并交与财务方可支付尾款。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在三个月内或在财务年终决算前上报财务处工程决算书,在此期间财务不再对该工程项目支付款项。

第十六条对于设备款,出具全额发票的同时,由基建处提供设备清单报财务处,以备竣工交付资产时填列设备清单。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能借领空白支票,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如需借空白支票的应有专人办理,必须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签发日期、限额及对方单位,并由领用人在借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经有关人员批准后借用的款项必须在五日内结清,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当月的25日前报账,25日后不再借领空白支票。

第十八条每年应安排一次或两次财务与施工单位对帐,在对帐期间工程款的支付可暂停(具体时间可不固定,可由基建处与财务处有关人员协商)。

第十九条每月月终对基本建设核算的往来账户,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将其余额列出清单,责成责任人进行清理报账,对确实不能回收的应收款,提交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及拖欠原因,报予领导,经领导批准同意的,记入“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必须规范化管理。会计人员在填制记账凭证之前,应按照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查各项原始凭证,无误后方可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严格划清资金来源渠道,分清资金的性质,分别管理与核算,资金落实到项目中,不得互相挪用。

第二十二条严肃财经纪律,对随意变更建筑标准,扩大建筑规模,不按图纸施工,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搞计划外工程项目,以及没有资金使用计划,没有合同,没有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不予付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四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按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建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八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一条竣工决算是对项目建设财务的全面总结。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如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从该项目工程尾款中扣除,保修期外发生的工程项目应纳入大修范围。

第三十五条基建处报工程决算时,应一式三份(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各一份),填写报送决算明细单,核对签字,财务处应在十五日内列决并将该项目封口,不在发生费用,财务入帐后,基建处应在15日内将财务签字并依次入帐的决算明细单交审计处及时送审,依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列决,以免影响年终决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