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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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权
行使主体 基建处 职权类别 B
职权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4.《哈工大基建处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条件标准

1.因项目建设的需要,某分部分项工程确实需要变更,否则会影响施工。

2.实施变更后,建筑物的某项功能获得提高或者优化

3.实施变更后,项目的整体造价变化不大,可以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的额度之内。

所需材料 1.设计单位出示的设计变更。
基本程序流程

1.基建处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签认监督:专业工程师与经济工程师分别对变更从专业与经济方面进行审核,确定其合理后报主管工程副处长进行审定。由专业工程师代表和主管工程副处长签认。

2.基建处对超出总概算范围产生的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决策,按照学校相关程序申报。

公示方式
监督电话 86413471